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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荣盗窃案)(公开版)_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荣,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810622****,汉族,初中文化,无,广东省广宁县,户籍地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南街镇黄坪村委会黄坪村****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荣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冯某荣在广宁县中医院停车场内将被害人邓灶英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的一组电池拆下盗走,并将该电动车电池替换至其另一辆盗窃得来的电动车上(暂无事主报案,未能找到失主)。

2、2020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某荣在广宁县南街镇南坤路122号首层(清迈酒吧附近)停车位处盗窃了一辆紫色的电动车,但由于该电动车行驶太慢,冯某荣就将电动车停放在路边,然后自行回家了,没有再次去取该辆电动车。

3、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冯某荣在广宁县南街街道百盈花园索菲亚装修公司斜对面车棚停车场将被害人陈某炜停放在该处的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盗走,并将该车开回其位于广宁县南街街道黄坪村委会黄坪寨的旧屋处。

经广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对上述被盗物品进行价格认定,该被盗女装摩托车价值6891元;被盗的电动车电池价值225元;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227元。被盗物品价格共计为人民币8343元。

认定上述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荣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莫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家智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冯某荣现羁押于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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