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25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23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镇**村**村**号。2000年10月25日因犯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2012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4至4月26日,被告人冯某某与邱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经密谋作案后,虚构是汕头市**公司所承包的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黄桐山庄项目的负责人,通过周某某、米某某等人的居间介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被害人姚某信任,并以劳务发包的方式,与被害人姚某签订《建设劳务合同》,骗取被害人姚某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退还被害人姚某人民币30000元。
2020年4月15日,公安人员在江门市蓬江区白沙社区聚源路将被告人冯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舒韵
检察官助理:张雪云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