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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取保)交通肇事)(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65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镇**村**巷**号。2020年7月2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日晚11时2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粤T**号小型面包车途经中山市**镇**路**大药房对开处时,碰撞正在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吴某仔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害人吴某仔受伤及车辆受损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某某将被害人吴某仔送至**医院后离开。次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吴某仔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仔为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现场勘验检查和调查取证后认定被告人冯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吴某仔不承担此事故责任。2020年3月18日下午1时4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破案后,被告人冯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吴某仔家属人民币222361.7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良

检察官助理:黄宝怡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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