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65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镇**村**巷**号。2020年7月2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日晚11时2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粤T**号小型面包车途经中山市**镇**路**大药房对开处时,碰撞正在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吴某仔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害人吴某仔受伤及车辆受损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某某将被害人吴某仔送至**医院后离开。次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吴某仔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仔为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现场勘验检查和调查取证后认定,被告人冯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吴某仔不承担此事故责任。2020年3月18日下午1时4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破案后,被告人冯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吴某仔家属人民币222361.7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良
检察官助理:黄宝怡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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