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欣强、黄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4649号

被告人冯欣强,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211998********,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住**乡**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211993********,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住**乡**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欣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2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6月中旬以来,被告人冯欣强、黄某某与“啊然”(在逃)在本市**镇辖区内,以约600元每克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刘某某(已行政处罚)贩卖“海洛因”十一次,并使用微信(昵称“拿青春赌明天”、“u”)收取毒资,其中,黄某某负责运送。期间,分别于2019年6月15日贩卖845元、6月19日贩卖280元、6月20日贩卖480元、6月22日贩卖280元、6月24日贩卖300元、6月25日贩卖490元、6月27日贩卖280元、6月28日贩卖300元、7月3日贩卖300元、7月15日贩卖200元、2019年7月18日贩卖300元。2019年7月29日,民警将冯欣强、黄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欣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电子数据:调证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欣强、黄某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彪

2019年1211

附:

1.被告人冯欣强、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