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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汉忠盗窃案)_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顺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冯汉忠,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41965********,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住开封市鼓楼区******号。1983年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198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原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6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汉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中午,被告人冯汉忠骑着一辆红色电动车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绿都上河城小区西北门口,看到被害人马某某的挎包挂在快递车上,马某某正在挎包旁边分拣快递,遂趁被害人不备将其放在挎包内的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

被告人冯汉忠于2020年3月24日在开封市鼓楼区外马号街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被告人作案时所穿衣物的照片、作案工具电动车照片;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汉忠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汴价认刑字(2020)03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行动轨迹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汉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汉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汉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敏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汉忠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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