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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江东盗窃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冯江东,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97********,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长丰乡场湾村上冯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8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同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江东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江东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冯江东行至萧江镇一街道上,以手拉车门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应某某放置于车牌为浙******的小轿车内华为荣耀8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00元)。

2.2019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冯江东行至平阳县萧江镇后林村,以手拉车门的方式,盗走被害人王某甲放置于车牌为浙******的小轿车内华为荣耀V9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50元)。

3.2019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冯江东行至平阳县萧江镇四大屋村一路边,见被害人王某乙车牌为川******的小轿车的车窗未完全关闭,探入车内盗走王某乙的首饰盒1个,内有黄金首饰多件,后均被被告人冯江东丢弃于路边。

被告人冯江东于2019年9月27日在平阳县萧江镇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出所证明、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手机发票;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江东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江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江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江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江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荣毅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冯江东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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