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7787号
被告人冯泽川,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3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泽川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冯泽川因无力归还网络贷款且遭受网络诈骗,遂产生了抢劫出租车的念头,并准备了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紫色铁质衣架两个,选取了义乌市**街道**村旁作为作案地点。当日23时许,被告人冯泽川至义乌市**街道**路**酒吧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后被告人冯泽川拦下被害人叶某某驾驶的浙GTM****蓝色大众朗逸出租车,上车并坐在驾驶室后排座位上,诱骗被害人叶某某驾车至其事先选好的作案地点义乌市**街道**村旁。到达地点后,被告人冯泽川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架在被害人叶某某的肩膀上,因被害人叶某某本能地伸手挡刀,致使被害人叶某某手背划伤。后被告人冯泽川拿出一个随身携带的紫色铁质衣架将被害人叶某某脖子与座位进行固定,因怕被害人叶某某无法喘气,便仅将衣架套在被害人叶某某脖子上。被告人冯泽川又取出另一个衣架,将被害人叶某某双手捆绑并塞入方向盘中。后被告人冯泽川操作被害人叶某某的手机,将被害人叶某某银行卡中的7100元转入“**”赌博网站。因被害人叶某某逃出出租车,被告人冯泽川便带着被害人叶某某价值人民币1530元的绿色红米10X手机逃离现场。
后被告人冯泽川发现自己的手机丢失,回到案发现场寻找手机时,当场被义乌市公安局抓获。现被抢的绿色红米10X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叶某某。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冯泽川赔偿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转账记录截图、接受证据清单、伤势照片、谅解书;
2.归案经过;
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泽川的供述;
5.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6.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泽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泽川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私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泽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泽川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永强
检察官助理:陈锦崎
2020年10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冯泽川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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