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冯海,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德溪办事处**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5日被原毕节市人民法院(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下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日被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8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洪刚,男,1983**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市东办事处**组。曾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9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四年,2006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31日被原毕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7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大毅,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德溪办事处**安置房**栋**单元**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5月8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8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逮捕。
被告人龙腾,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廉租房**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11被原毕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海、刘洪刚、万大毅、龙腾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20年3月6日、4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冯海、刘洪刚、万大毅、龙腾同刘某某(已判决)、冯某某(已判决)、吴某甲(已判决)等人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德溪办事处一带开设流动赌场,聚集宋某某等20余名赌客以“推东风九”的形式赌博,并安排专人接送赌客、放哨望风等。
二、2018年10月26日晚,鲁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文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鼎盛2KTV内聚会时与“龅牙小三”喊来的王某甲等人产生矛盾并抓打,双方被拉开后,鲁某某等人送陈某某回家,后陈某某打电话与对方相约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德溪四号路斗殴。鲁某某安排胡某某(已判决)准备斗殴工具,胡某某遂联系付某某(已判决)、张某甲(已判决)准备斗殴工具。付某某邀约了王某乙(已判决)、舒某某(已判决)、邓某甲(已判决)、成某某(已判决)等十余人帮忙,陈某某邀约了许某某(已判决)、吴某乙(已判决)、邓某乙(已判决)等人帮忙。鲁某某让胡某某带人到张某甲家中拿了张某甲替鲁某某保管的三支枪,并带文某某、张某乙(已判决)以及被告人刘洪刚等人到被告人冯海家拖了几把砍刀后赶往斗殴地点。鲁某某一方先到达的陈某某、胡某某、吴某乙等二十余人在德溪办事处四号路红绿灯路口和对方的吉某某腾(已判决)、吴某丙(已判决)等三十余人相遇。吉某某一方人员用烟花冲击鲁某某一方人员,将鲁某某一方人员冲散。双方在相互驾车追逐过程中,邓某甲驾驶一辆大众帕萨特轿车撞击对方车辆,将大众车撞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吴某甲、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海、刘洪刚、万大毅、龙腾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洪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海、刘洪刚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大毅、龙腾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海、刘洪刚、万大毅、龙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刘洪刚到案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必沙
检察官助理 李佳怡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海、刘洪刚、万大毅、龙腾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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