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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海、马志强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等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冯海,绰号“海哥”,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井研县人,住乐山市市中区**镇**小区。2012年4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井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4日被逮捕。2018年6月14日,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乐山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两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马志强,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乐山市人,住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8日被逮捕。2018年6月14日,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乐山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两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刘强,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乐山市人,住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4日被逮捕。2018年6月14日,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乐山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两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李建,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乐山市人,住乐山市市中区**镇**路**号。2012年因犯抢劫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4年6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5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3月17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7日被逮捕。2018年6月14日,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乐山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两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王渝文,曾用名王世坤,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井研县人,住乐山市市中区**镇**小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4日被逮捕。2018年6月14日,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乐山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两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宋文宽,绰号“阿宽”,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乐山市人,住乐山市市中区**镇**街**组**号。2014年5月7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4日被逮捕。2018年6月14日,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乐山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两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扶茂林,绰号“柠檬”,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井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井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2018年6月14日,因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乐山市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两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杨宇龙,绰号“龙龙儿”,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乐山市人,住乐山市五通桥区**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8日被逮捕。同年6月29日并入本案侦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两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许开波,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乡**村**组。2014年2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2016年4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应在眉州监狱服刑至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罪,乐山市公安局于2019年1月10日将许开波从眉州监狱押回乐山市看守所羁押审查。

被告人唐宗良,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乐至县人,住乐至县**乡**村**组。2015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新,绰号“阿新”,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乐山市人,住乐山市市中区**乡**村**组**号。2016年12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卢昆,绰号“阿昆”,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1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四川省眉山市人,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2014年1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乐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海、马志强、刘强、王渝文、李建、宋文宽、扶茂林、杨宇龙、陈新、卢昆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3日移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11月20日交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019年3月7日,乐山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唐宗良、许开波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移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3月19日交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将该案与本案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

2016年12月以来,被告人冯海先后与被告人马志强、刘强、王渝文、李建等人结拜为兄弟,并以此为纽带,以“龙腾四海”微信群和“快手直播”为宣传联络平台,先后网罗“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及未成年人,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冯海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马志强、刘强、王渝文、李建、宋文宽、扶茂林为积极参加者,唐宗良、许开波、杨宇龙、陈新、卢昆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人数众多、成员稳定、层次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层次分明,冯海在该犯罪组织中负总责,组织成员均称其为“大哥”、“海哥”、“老板”,对其惟命是从;冯海安排宋文宽负责赌场放高利贷,安排马志强负责高铁站“野的”市场,安排王渝文、刘强、扶茂林负责提供组织成员住宿及日常生活开销。该组织为维护自身利益、确立非法地位,逐步形成了多数成员有纹身、光头发型的外部特征以及组织成员要听命于冯海及组织骨干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该组织对其成员有很强控制力,冯海及组织骨干指挥有效、行动迅速,只要一声令下,该组织成员都能迅速到场,造成较大声势。

该犯罪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已经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非法敛财约40余万元。自2017年以来,该组织先后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插手市中区赌场,强行入干股、放高利贷和以帮赌场摆平社会纠纷矛盾为由收取费用(保护费)和安排组织成员卢昆、杨宇龙等人到赌场内站岗、放风,收取费用。冯海、马志强等人为垄断高铁站“野的”运营市场,多次组织骨干人员采用威胁、驱赶等手段强行对“野的”司机收取“管理费用”,冯海和马志强等人共获利6万余元。冯海等人多次受其朋友杨某戊(另案处理)邀约,带领组织成员到乐山市市中区“中心城”房地产工地充当“地下出警队”,收取好处费。冯海等人将获取的非法利益,用于维持组织成员生活,为组织成员租房居住,提供日常生活开销,并为受伤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慰问金等。

该组织为维护其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排除竞争对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大肆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以及随意恐吓、殴打他人等违法行为,为非作歹、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社会治安、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共造成人员轻伤7人、轻微伤9人,直接财产损失5万余元。

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插手民间纠纷,欺压百姓,非法控制乐山市市中区高铁站“野的”经营,插手控制乐山市市中区赌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极大。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违法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市中区“小城故事”酒吧寻衅滋事案

2015年8月14日22时,被告人冯海和王某甲(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巫某某等人在乐山市市中区“小城故事”酒吧喝酒。因巫某某与被害人帅某甲发生争执,冯海、王某甲、刘某甲、李某甲等人便对帅某甲实施殴打,经劝解后双方离开。出酒吧大门后,被告人冯海等人对帅某甲及其朋友帅某乙进行殴打,致二人受伤。经鉴定,帅某乙、帅某甲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井研县“**”宵夜店寻衅滋事案

2017年6月初,李某乙(另案处理)欲强行入股被害人何某某、熊某某在井研县**镇**街经营的“**”宵夜店被拒,遂多次邀约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该店以占座、言语威胁等手段滋事。同年8月21日晚,受李某乙邀约,被告人扶茂林与黄某某、万某甲、陈某甲、郑某甲(均另案处理)等数十人到“**”宵夜店以占座、摔杯子、摔酒瓶的方式滋事,并拒付宵夜费2000余元,致何某某不敢继续经营。

3.乐山三号桥寻衅滋事案

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扶茂林与万某甲、陈某甲、段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受王某乙(另案处理)邀约,前往乐山市市中区三号桥桥下解决王某乙朋友彭某某夫妇与被害人王某甲的纠纷。随后,扶茂林等人持王某乙准备的凶器追打王某甲及其朋友黄某某、甘某甲,致王某甲、黄某某受伤,甘某甲的川******轿车被砸坏。经认定:车辆毁损价值10528元。

4.井研县“云海”KTV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扶茂林因琐事对董某某心生不满。2017年7月8日凌晨,扶茂林在井研“云海”KTV与被告人王渝文等人喝酒时,提出报复董某某,随后从王渝文轿车后备箱取出砍刀和钢管等凶器,在“云海”KTV等候董某某,当董某某驾车至“云海”KTV院坝时,扶茂林与万某甲、陈某甲、廖某某、汤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持械拦截、追砍董某某,并砸毁其车辆。

5.井研县城“新思路”网咖外寻衅滋事案

2017年7月12日晚,被告人扶茂林、被告人王渝文、被告人唐宗良和李某乙、万某甲、段某某、陈某甲(均另案处理)、蒋某某等人在井研县研城镇金家湾啤酒广场宵夜。次日凌晨1时许,蒋某某骑摩托车至井研县研城镇和谐路“新思路”网咖外擦刮了被害人税某甲停放的车辆。双方协商期间,李某乙一方的邹某某多次无故殴打税某甲,并阻挡税某甲驾车离开,后扶茂林、李某乙等人持械追砍税某甲,致其左手被砍伤。经鉴定,税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6.市中区“金领馆”宾馆外寻衅滋事案

2017年9月27日凌晨,魏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邵某某酒后发生争执,遂电话邀约被告人李建,李建纠集被告人王渝文、万某甲(另案处理)、舒某甲(在逃)等人,万某甲又纠集陈某甲、段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王渝文又纠集被告人杨宇龙、扶茂林、许开波、汤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至万人小区“金领馆”宾馆外。李建、许开波、舒某甲持凶器殴打被害人邵某某,其余人员对邵某某拳打脚踢。经鉴定,邵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7.市中区“SPACE”酒吧外寻衅滋事案

2017年12月10日凌晨,刘某乙和被害人郑某乙等人与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SPACE”酒吧发生争执,饶某某邀约被告人扶茂林帮忙。扶茂林纠集被告人许开波、唐宗良、汤某某(另案处理)等十余人至“SPACE”酒吧外。刘某乙等人欲乘坐杨某甲的车(车牌川******)离开时,许开波等人持凶器追打致该车损坏。后许开波、唐宗良、汤某某等人又持凶器追打、围殴郑某乙等人,致邛某某、冉某某受伤。经鉴定,邛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冉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认定,川******车受损价值为5170元。

(二)聚众斗殴罪

1.市中区“狗窝”酒吧聚众斗殴案

2017年6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李建和朋友王某丙、段某某等人至乐山市市中区“狗窝酒吧”喝酒,期间,王某丙与同在酒吧喝酒的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发生纠纷,李建遂邀约王某乙、扶茂林、万某甲、陈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与杨某乙邀约的十余人持械互殴,致杨某乙、王某丁、万某甲、王某乙受伤,段某某的川******轿车被砸。经认定:车辆毁损价值8525元。经鉴定:杨某乙、王某丁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万某甲、王某乙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市中区“嘉华医院”外聚众斗殴案

2017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冯海安排被告人宋文宽、卢昆、陈新、刘强、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至乐山市二号桥附近,欲强行入股龚某甲、王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此开设的赌场遭拒,陈某甲等人掀翻赌桌引发矛盾,冯海一方与龚某甲一方约定在“嘉华医院”外“接招”。次日零时许,冯海纠集被告人马志强、刘强、王渝文、宋文宽、扶茂林、卢昆、许开波、唐宗良、陈新、陈某甲与汤某某、黄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廖某某(未满16周岁)等人,与龚某甲一方20余人在“嘉华医院”外持械斗殴致廖某某受伤。经鉴定,廖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3.市中区“万达广场”聚众斗殴案

2018年1月11日,杨某丙(另案处理)欲入伙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承揽的万达广场附近工程被拒发生争执,后双方邀约斗殴。被告人冯海受杨某丙一方的邹某乙(另案处理)邀约,遂安排被告人宋文宽负责。宋文宽准备凶器并纠集被告人刘强、王渝文、李建与王某甲、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至现场。同时,邹某乙又通过万某甲(另案处理)邀约陈某甲、王某戊(均另案处理)至现场。当日16时30分许,宋文宽一方70余人与冯某甲一方30余人持砍刀、钢管、木棒等凶器斗殴致冯某甲一方的李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受伤,且致路边停放的川******、川******、川******三辆轿车损坏。经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周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认定,川******车受损价值为5810元,川******车受损价值为12220元,川******车受损价值为7750元。

(三)敲诈勒索罪

1.市中区“高铁站”敲诈勒索案

2016年底,被告人冯海、被告人马志强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召集“野的”司机组长甘某乙等人开会,强行要求各车组每月缴纳1000元“管理费”。马志强安排被告人杨宇龙、顾某甲(另案处理)、马某某(在逃),被告人刘强安排万某甲、陈某甲(均另案处理)至高铁站,采取威胁手段阻止未缴费“野的”车辆拉客。马志强等人非法获利5000元。2016年底,马志强欲强行从“野的”司机舒某乙处获得“管理费”遭拒,遂纠集杨宇龙、顾某甲、马某某将舒某乙带至乐山市市中区“通悦园”处,并持凶器对其威胁,获赃款2000元。2017年2月,因甘某乙拒交“管理费”,马志强安排杨宇龙等人将甘某乙带至“九星”宾馆,冯海、马志强、杨宇龙、刘强、宋文宽等人对甘某乙实施威胁,强迫甘某乙购买中华烟两条和支付茶钱共计1280元。后甘某乙等人不敢再在“高铁站”拉客。2017年3月,“野的”车主阮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成立的“立克马奇”公司正式运营。该公司规定,加入公司车辆每月缴纳“管理费”300元方可在“高铁站”拉客。冯海、马志强派人恐吓并阻止未加入该公司的车辆在高铁站拉客,直至公司被解散。冯海、马志强通过“立克马奇”公司非法获利共计60000元。综上,冯海等人通过上述行为共计非法获利68280元。

(四)开设赌场罪

1.市中区“高铁站”开设赌场案

2017年12月初,被告人冯海以占20%干股形式入股杨某丁(已判决)等5人在乐山市市中区高铁站附近茶楼开设的赌场。该赌场采用推马股方式进行赌博,各股东每日按参股比例分配盈利。冯海负责维护赌场秩序,并安排邓某某(已判决)到赌场放哨。直至2018年2月,该赌场持续存在。

2.市中区“山水”茶楼开设赌场案

2018年2月下旬,被告人冯海与杨某丁(已判决)等人入股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乐山市市中区竹公溪“山水”茶楼开设的赌场,冯海与杨某丁等人共占股50%。该赌场采用推马股方式进行赌博,各股东每日按参股比例分配盈利。冯海负责维护赌场秩序,并安排邓某某(已判决)到赌场放哨。直至2018年3月18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挡获涉赌人员22人,查获赌资11535元。

(五)违法事实

1.2017年7月3日凌晨,冯海接到朋友万某乙的电话,要求其帮忙解决怀疑万某丙、龚某乙两人打牌出老千的事情,冯海随即邀约组织成员陈新、卢昆、王渝文、杨宇龙等人赶到鼎立酒店。期间,龚某乙打电话叫刘某丙(另案处理)到鼎立酒店帮忙,刘某丙即带司机于某某等人至鼎立酒店,随即双方发生打斗,刘某丙腹部被人用刀捅伤后,冯海等人逃离现场。事后冯海担心自己被公安机关查获,让宋文宽找到杨宇龙顶包应付派出所调查,冯海出10万、顾某乙出5万、龚某乙出1万赔付刘某丙私了此事。经鉴定,刘某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017年3月1日,冯海受“中心城”施工方杨某戊邀约,组织马志强、王渝文、李建、刘强、宋文宽、扶茂林、万某甲,陈某甲、杨宇龙、陈新等30余人至乐山市四期工地聚众造势。冯海指使手下30余人,采用语言威胁,拖拉硬拽殴打拆迁户,致使王某戌、陈某乙受伤住院,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经鉴定,王某戌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3.陈某丙因与税某乙因发生矛盾,邀约冯海出面解决此事。2018年1月21日晚,冯海纠集马志强、刘强、王瑜文、扶茂林、李建、宋文宽、李超、袁代松、万某甲、陈某甲、段某某、汤某某、黄某某、王某戊、苏某某、邓某某等40余人在“鼎立酒店”集合。冯海开车领头带路,其余人分乘多辆车跟随冯海,赶往乐山市市中区“sky”酒吧威胁、恐吓税某乙,税某乙见状即刻道歉并承诺支付冯海等人当晚在该酒吧的酒水消费7000余元。

4.2018年2月27日,冯海的朋友陈某丙邀约张某甲到乐山市市中区“亚马逊”KTV唱歌,张某甲邀约徐某某一同前往。徐某某的朋友王某戍得知后,前往KTV包间找到徐某某,要求徐某某一同离开。陈某丙对此不满,便伙同张某乙殴打王某戍,并邀约冯海帮忙。冯海遂通知王渝文、宋文宽等人赶到KTV,再次对王某戍实施殴打。后,冯海得知王某戍是派出所辅警,便安排马志强联系派出所辅警李某丁打听案情并协调私了。

5.2017年3月份,冯海、马志强等人在乐山“高铁站”向“野的”司机强收“管理费”,发现罗某某未缴费在“高铁站”外拉客,遂对其实施威胁,并欲将其强行带走,因罗某某挣脱后跑向武警执勤车求救,遂作罢。

二、被告人李建个人实施的具体犯罪

(一)李建交通肇事案

2017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建无证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事故时未悬挂号牌),从乐山市市委党校往菲尼克斯方向行驶,6时4分,当该车行驶至乐山市市中区**路**街交叉红绿灯路口时,与刘某丁驾驶的川******号超标电动车相撞,后川******号小型轿车又分别与停放于人行道上的三辆轿车相撞,致刘某丁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建让宋某某拨打120电话后离开现场。2017年11月20日,经民警电话通知,李建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前述犯罪事实。经认定,被告人李建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海、马志强、刘强、王渝文、李建、宋文宽、扶茂林、杨宇龙、陈新、卢昆、唐宗良、许开波等人形成了稳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垄断乐山高铁站“野的”运营市场,介入赌场,放高利贷,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聚众造势,为非作恶,引起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造成极恶劣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冯海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犯罪事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冯海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被告人马志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了聚众斗殴1起,敲诈勒索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了聚众斗殴2起,敲诈勒索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了聚众斗殴1起,寻衅滋事1起,另外被告人李建个人实施交通肇事1起,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渝文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了寻衅滋事3起,聚众斗殴2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文宽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了敲诈勒索1起,聚众斗殴2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扶茂林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了寻衅滋事6起,聚众斗殴2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宇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了寻衅滋事1起,敲诈勒索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开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了寻衅滋事2起,聚众斗殴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开波在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唐宗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了寻衅滋事2起,聚众斗殴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了聚众斗殴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了聚众斗殴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组织成员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均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冯海、宋文宽、卢昆、唐宗良、许开波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冯海在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后,被告人李建在实施交通肇事犯罪后,被告人唐宗良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均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该笔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起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施海平

检察员:段旭红

淡琰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冯海、宋文宽现羁押于夹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志强现羁押于五通桥看守所;

被告人刘强、杨宇龙、卢昆、陈新、许开波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渝文、扶茂林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建现羁押于沙湾看守所;

被告人唐宗良现羁押于井研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8册,光盘4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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