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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海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466号

被告人冯海,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81981********,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8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于2015年4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5年12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9年8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冯海窜至本市塘厦镇石鼓社区向阳路222号店铺后面,盗走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址的一辆蓝色电动自行车(价值约1000元人民币)。

(二)2019年11月29日23时,被告人冯海窜至本市塘厦镇石鼓社区向阳路228号出租屋后面巷子,分两次盗走了被害人秦某某及其妻子停放在该处的翱翔牌、云电牌电动自行车各一辆(合计约1290元)。

(三)2019年12月18日0时许,被告人冯海窜至本市塘厦镇石鼓社区向阳路228号出租屋后面巷子,盗走被害人秦某某停放在该址的一辆乐骑其牌电动自行车(价值约600元)。冯海得手后,再次返回上述现场欲再次盗窃,被现场群众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林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冯海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海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海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冯海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冯海判处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冯海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伍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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