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润贩卖毒品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594号

被告人冯润,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红瓦**组,住成都市双流区长顺大道**段**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润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冯润随身携带3小袋(分别净重0.84克、0.78克、0.16克)和1袋(净重11.14克)合计净重12.92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塑料分装袋、电子称和吸管到本市高新区天府三街保利星座**栋**楼**开房,在电梯口被在该处开展治安清查工作的民警挡获。随后,民警在电梯口挡获了与冯润约定在**01-**碰面的吸毒人员赖某某。

另查明,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冯润在保利星座向吸毒人员赖某某贩卖少量冰毒,赖某某通过支付宝扫码支付700元毒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重12.92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润收取的700元毒资应予以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国栋

检察官助理   付小丽

OO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润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提讯提解证、换押证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