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冯清旭,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住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单元**楼**。2012年4月14日因吸毒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行政拘留;同年6月7日因吸毒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行政拘留;2012年6月19日至2015年10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强制戒毒;2019年5月30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9年7月31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从安徽省合肥监狱解回重审,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清旭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4月份期间,王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向李某甲(已判决)提出购买枪支弹药的需求,李某甲通过何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联系上赵某甲(另案处理),再由赵某甲联系被告人冯清旭购买。被告人冯清旭为赚取差价,通过微信联系上家“大吉贸易”购买枪支弹药。各上下家之间通过微信支付购买枪支弹药的费用,枪支和子弹通过快递直接邮寄至王某某提供的收货地址。通过此方式,王某某先后两次共购得2支枪支和50发子弹,被告人冯清旭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90元。2019年3月22日,经过仙居县公安局民警规劝,王某某先后两次将2支枪支和剩余的23发子弹上交至仙居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经鉴定,从王某某处扣押的2支枪和23发子弹均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和非军用子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冯清旭前罪刑事判决书,王某某、何某某、赵某甲起诉意见书,李某甲刑事判决书,微信交易记录、微信截图、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同案人王某某、李某甲、何某某、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冯清旭的供述与辩解;
5.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弹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冯清旭、赵某乙、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7.微信交易转账记录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清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清旭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清旭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在判决宣告后刑法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罪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剑标
(院印)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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