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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渝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386号

被告人冯渝,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30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渝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渝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0时许,被告人冯渝经事先微信联系,在重庆市江北区金渝大道康兴园小区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净重0.29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两颗净重0.1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周某某,交易完毕被民警捉获,民警缴获交易的毒品、毒资及贩毒联系用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话清单、借款单、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被告人冯渝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冯渝将毒品贩卖给周某某后被民警查获的事实。

2.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封存笔录、毒品称重记录、检材提取及封存笔录、指认照片、电子天平检定证书,证实涉案毒品、贩毒联系用手机已被依法提取、封存、扣押,公安机关将涉案毒品依法称重、送检。

3.毒品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冯渝贩卖给周某某的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4.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冯渝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系被抓获归案,系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渝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4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冯渝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冯渝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冯渝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超

检察官助理:黄  莹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冯渝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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