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冯炳达,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蒙自市人,住蒙自市**村**组。被告人冯炳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5日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8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10月15日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抢夺罪、盗窃罪,经蒙自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蒙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3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冯炳达在蒙自市**路**街交叉口处,将赵某戴在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抢走,经鉴定价值1370元。
2、2020年9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冯炳达在蒙自市振兴购物广场后面“杨广一锅羊”附近,将孙某某放在电动车储物箱里面的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1690元。
被告人冯炳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炳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冯炳达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炳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炳达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军军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冯炳达被蒙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529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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