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冯爱兵,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5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号,住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被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被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被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主刑刑期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止);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30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爱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冯爱兵伙同朱某某(另案处理)来到监利县**镇菜市场,两人寻找目标,伺机扒窃。冯爱兵、朱某某行至该菜市场旁**幼儿园门口时,确定扒窃目标刘某某。由朱某某打掩护,冯爱兵靠近被害人刘某某,将刘某某腰间挎包内的现金800元盗走,并将盗得的现金转移给朱某某。朱某某迅速携带800元现金逃跑,冯爱兵被周围群众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冯爱兵身份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朱某某在逃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范某某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陈述;5.被告人冯爱兵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爱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爱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爱兵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尚明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