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冯玉文,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社区**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巴中市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玉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冯玉文在巴中市巴州区疾病控制中心对面电动车停放点,采取随身携带的车钥匙试开车锁的方式,将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大力神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310元(以下币种相同)。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冯玉文在巴中市巴州区**街**号**栋**单元**楼楼梯间,采取随身携带的车钥匙试开车锁的方式,将补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冯玉文以5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张某某。经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值1920元。
2020年8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冯玉文在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荣邦国际一楼后面的电动车停放点,采取随身携带的车钥匙试开车锁的方式,将户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飞鸽天王牌电动三轮车电动车盗走。冯玉文以14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杨某某。经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值3480元。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冯玉文在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江宾街和人保公司之间的巷道内,将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立新牌电动车盗走。冯玉文以12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姚某某。经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值2800元。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冯玉文在巴中市巴州区宋家巷42号巷道内,采取随身携带的车钥匙试开车锁的方式,盗走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力远牌三轮电动车。经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值500元。
2020年9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冯玉文在巴中市巴州区八角楼街电脑城旁一巷道内,见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申迅牌两轮电动车车钥匙未拿走,遂将车盗走。冯玉文以6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党某某。经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值1000元。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冯玉文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从其处扣押作案工具车钥匙两把。侦查中,上述被盗车辆均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购车发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张某某、黄某某、党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补某某、户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冯玉文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及视频内容截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玉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玉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120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玉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冯玉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冯玉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玉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英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冯玉文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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