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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璧才盗窃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冯璧才,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74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路**组。因犯盗窃罪,2014年8月26日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 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吸食毒品,2015年6月8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2015年10月30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8年3月23日被洪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9日被洪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9月18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0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9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30日被洪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9月5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6日被洪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6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洪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璧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2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冯璧才来到洪江市安江镇稻都广场菲阁服饰店门口,趁店内无人之际溜进入店内,将被害人向某甲放在店内沙发上的一个黑色背包内的一部土豪金苹果6SPLUS手机及一个灰色的皮制正方形钱包盗走,钱包内存放有三张银行卡。后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向某甲。经物价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4479元。

2、2017年2月28日9时许,被告人冯璧才来到洪江市安江镇民主路东明药店,趁药店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朱某某放置在值班室床上的一部OPPOA33手机盗走,价值500余元。后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朱某某。

3、2017年3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冯璧才来到洪江市安江镇老年大学门口处,发现一辆男士两轮摩托车后座上放有一个液化气钢瓶,随即将被害人向某乙的一个液化气钢瓶盗走,价值300余元。后液化气钢瓶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向某乙。

4、2017年3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冯璧才在洪江市安江镇安江征稽所空坪处,盗走被害人向某丙一个蓝色布质旅行包,包内放有多套演出戏服及演出道具,价值1000余元。

5、2017年3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冯璧才来到洪江市安江镇黄花加油站厕所国道边上的一个敞开的棚子内,盗走被害人伍某某一件金健菜籽油共四桶,价值300余元。后一件金健菜籽油共四桶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伍某某。

6、2017年4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冯璧才来到洪江市安江镇河西社区原供销社内仓库处,盗走被害人易某某用一个铁盒盆子装着的大约二十斤废铜,后卖给安江镇糖厂废旧品回收站段某某,段某某按15元1斤收购付款330元。冯璧才所得赃款已挥霍。后重约二十斤废铜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易某某。

7、2017年4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冯璧才来到洪江市安江镇河西社区海德利纸厂家属房三楼左边第一间房子,盗窃被害人付某某放在厨房的一袋大米20斤和放在客厅沙发上衣服口袋内的39.5元现金。后大米20斤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付某某。

8、2017年5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冯璧才来到洪江市安江镇一完小边上QQ奶茶店,趁店内无人之际,将被害人肖某某放在奶茶店桌子上的一台玫瑰色OPPOR9PLUSMA手机盗走。后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肖某某。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378元。

9、2017年7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冯璧才来到洪江市安江镇第一中医院一楼门诊部检查室,趁无人之机,将办公室内的一台电脑显示器盗走。价值1200余元。

10、2018年3月18日8时许,被告人冯璧才来到洪江市安江镇汽车东站对面的魅力加芬美容店时,趁店里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罗某某、邓某某二人放在店内桌子上的一台玫瑰金色Iphone8手机和一台粉红色VIVO手机盗走,随后逃离现场。后二台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罗某某、邓某某。经物价鉴定,Iphone8手机价值4462元,VIVO手机价值900元。

11、2018年7月底到8月初,被告人冯璧才先后5次到洪江市安江镇河西中国铁建大桥项目部(原博特科技有限公司)进门左手边第一个仓库,盗窃被害人向某丁放在仓库内的枳实,大约560斤左右,后冯璧才将盗窃来的枳实以4元一斤的价格全部卖给安江汽车站旁边一药材收购店潘某某,所得赃款 2000余元已全部挥霍。

以上,被告人冯璧才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中所盗的4部手机,经鉴定价值共计12219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报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领条、证据登记清单、发还清单、视频截图照片、价格证明、手机专卖统一票据、农产品购销合同、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书、影像诊断报告书;2.证人刘某某、袁某某、段某某、杨某甲、谢某某、王某某、杨某乙、蒋某某、杨某丙、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向某甲、朱某某、向某乙、向某丙、伍某某、易某某、付某某、肖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冯璧才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洪江市价格认证中心洪市价认定函[2017]01-69号、[2017]20-0157号[2018]3-0104号、[2018]040-031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提取、辨认、指认等笔录及照片;7.涉案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璧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璧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璧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冯璧才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冯璧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品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洪江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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