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冯生福,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10月25日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7月19日被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生福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0年5月至6月份,被告人冯生福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收购电话卡用于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自己注册办理并收购周某某、陈某甲、罗某某等人注册办理的70张电话卡,并将该些电话卡分批次贩卖给刘某甲(待查)及辽宁省不明身份人员。冯生福从交易的每张电话卡获取人民币100元到150元不等好处费,共获利16895元。经查,被告人冯生福贩卖的电话卡号178********、1376224****、1346930****、150********、134********、134********、137********被用于电信诈骗活动,致使被害人龚某某、刘某某被骗人民币共计240000余元。
二、偷越国(边)境罪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冯生福伙同同案犯杨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栋、彭某某(均另案处理)准备从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中缅边境处偷渡入缅甸赌博,在中缅边境处被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龚某某、陈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冯生福的供述;6.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生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生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贩卖电话卡为其提供通讯传输支持,情节严重;被告人冯生福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实施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生福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冯生福在偷越国(边)境犯罪中,是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三条,被告人冯生福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
被告人冯生福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冯生福犯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连兴
检察官助理:刘小溪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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