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冯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镇**巷**号。被告人冯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冯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凤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冯某提供吸毒工具、李某某提供毒品,在凤阳县**镇**街冯某哥哥经营的**牙科诊所卧室内,被告人冯某容留李某某、刘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李某某离开现场后冯某又电话联系雷某某过来吸食毒品,雷某某将剩余的毒品吸食完。2020年3月5日,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检测:冯某、刘某某、李某某、雷某某检测结果呈阳性。
被告人冯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辨认、提取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琪琪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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