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冯福临,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湖北省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被告人冯福临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冯福临携带黑色密码箱乘云J*****出租车从云南省墨江县前往红河方向,途经墨江县县道153K7+200M处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冯福临携带的黑色密码箱夹层内查获毒品2包。经称量和鉴定,毒品甲基苯丙胺总净重3941.5克,送检两份检材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4.53%、14.8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及毒品照片等物证;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毒品移交手续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冯福临多次供述与辩解;5.毒品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福临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采取箱包藏毒方式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庆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冯福临现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省检察院指定管辖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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