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公诉刑诉〔2018〕75号
被告人冯福春,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现盘州市),住盘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0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7年6月19日由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福春涉嫌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经审查认为对冯福春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于2017年8月23日将该案报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10月25日,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冯福春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将该案移交本院办理,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组织特征
2009年2月以来,被告人冯福春与徐某飞、林某维、李某串、董某欢(后四人已判刑)以盘县(现盘州市)两河乡同乡为纽带,笼络同乡闲散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长期的违法犯罪活动中,逐渐形成了以冯福春、徐某飞、林某维、李某串、董某欢为首,以李某建、李某龙、李某林、徐某虎、林某玺、杨某禹(六人已判刑)为骨干成员,以周某波、冯某祥、徐某州、李某原、祝某考、吕某风、敖某刚(六人已判刑)为一般成员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主要以“非法敛财”为宗旨,以抢劫、帮人打架收取费用为主要方式,实施了大量的违法犯罪行为。徐某飞要求组织成员服从安排,听从指挥,不准上网、不准向组织以外的人员说组织人员违法犯罪的事情,节约开支;对胆小、办事不力者进行淘汰;利用吕某风的协警身份,为组织藏匿作案凶器,以逃避打击;对犯罪所得财物统一管理使用,并安排李某林负责管理组织犯罪所得财物,统一使用组织经费,安排组织成员在盘县红果镇温华招待所、新悦招待所统一食宿。物色敖某刚(已判决)为抢劫踩点带路;事后给其重奖,以鼓励其继续为组织效力。在犯罪过程中,徐某飞要求组织成员听从组织者的统一指挥,对胆小,办事不果断的徐某州、祝某考进行淘汰,以提升组织的犯罪能力,形成组织领导层级较为明显的犯罪组织。
(二)经济特征
以徐某飞、冯福春等人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实施抢劫、有偿追讨债务、帮人打架、摆阵势等违法犯罪活动敛财,所得现金20 余万元、手机四十余部及金首饰等物。徐起飞犯罪组织犯罪所得赃款统一存入李某林账户使用,为提高组织犯罪能力用于购买作案工具刀和弩、自制天雷,另外用于支付组织成员食宿、通信、上网等费用。
(三)行为特征
以徐某飞、冯福春等人为首的犯罪组织,在贵州省盘县、普安县、云南省富源县境内实施犯罪,实施故意杀人1桩、抢劫42桩、聚众斗殴19桩、寻衅滋事7桩、敲诈勒索1桩、非法持有枪支1桩、窝藏1桩,帮忙毁灭证据1桩,受害人达240余人。其中冯福春参与抢劫16桩、聚众斗殴7桩、敲诈勒索2桩,寻衅滋事3桩.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致被害人黄某奇死亡,致多人受伤;在抢劫返回红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无故殴打摩托车驾驶员姬某富,并借故索要高额陪车费;受雇在两河烘干厂投掷天雷恐吓投资商;插手三合水泥厂与当地群众征地纠纷,投掷天雷恐吓、威胁当地群众;受雇插手代某权与封某票的债权债务纠纷,打伤封某票;在盘县老机场发廊寻衅滋事,导致该发廊关门停业;冲砸红果星云路的发廊;受雇插手盘县乐民镇梓木嘎村委会换届选举,严重影响该村的基层民主建设。
(四)非法控制特征
以徐某飞、冯福春为首的犯罪组织以敛财为宗旨,通过实施敲诈勒索、有偿介入婚姻家庭纠纷、企业与群众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民事纠纷;插手基层民主政权选举、寻衅滋事、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对普安县、盘县、云南省富源县部分乡镇群众的生产生活产生了重大不良影响,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投资环境和经济建设,严重侵害了当地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和民主权利。
二、抢劫案
(一)黄某奇等人被抢案
2009年11月5日,被害人黄某奇、吴某新、陈某剑、宋某勇、陈某海、陈某旭六人用遥控机在四川人蒋某国(另案处理)、任某宝、李某才(后两人已判决)等人摆设在断江镇月亮田徐某平**发廊、断江镇大白岩李某芬家铺子内的老虎机作假兑换现金。任某宝、蒋某国、肖某平商量后,蒋某国向徐某龙(已判决)表示,事成之后分享黄某奇等人身上的财物为佣金,要徐某龙找人教训黄某奇等人。徐某龙通知林某维、林某维组织冯福春、董某欢、李某建、李某串等12人,当晚23时许,林某维团伙持枪、天雷、刀及棍棒在李某才、任某宝的带领下,在红果“重庆万州特色烤鱼”店前将正准备驾车离开的黄某奇、吴某新、陈某剑、宋某勇、陈某海、陈某旭6人截下杀伤,并将几人所开车辆砸坏,随后该团伙将黄某奇等6人连人带车挟持离开红果至两河乡,将6人身上的财物抢走,之后将6人抛至两河加油站路边,黄某奇因伤势过重死亡。经盘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奇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杀右肩部关节外下方伤及动脉失血性休克循环衰竭死亡,其余五人未作伤情鉴定。
(二)月亮田胡某环家被抢劫案
2010年7月30日凌晨1时30分,经徐某飞安排,由敖某刚踩点后,徐某飞带领组织成员冯福春、林某维、李某林、李某串、李某龙、徐某虎、林某玺、徐某州、李某龙、瞿某龙、杨某禹、徐某爽、蒋某新、祝某考等人驾驶一辆白色微型车到盘县盘江镇**路胡某环家的理发店二楼麻将室,持西瓜刀、砍刀对胡某环、黄某建、袁某平、王某兴等人实施抢劫,共抢得现金2000余元及手机等物品,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任某舟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37元。
(三)断江镇张某羊家被抢劫案
2010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福春驾驶一辆租来的白色微型车载徐某飞、李某林、李某串、林某维、李某龙一起到盘县断江镇**村**组张某羊家麻将室,持西瓜刀对张某羊、张某东、邓某跃、张某华、杨某等人七人实施抢劫,共抢得现金2000多元和价值2182元的手机及金项链等物品。
(四)断江镇大铺子敖某芹家被抢劫案
2010年8月17日23时许,经敖某刚踩点,徐某飞带领组织成员冯福春、林某维、李某串、李某建、李某林、李某龙、徐某虎、林某玺、李某龙、徐某爽、杨某禹等人持械到盘县断江镇到敖某芹家对正在打麻将的敖某芹等人实施抢劫,抢得现金9000余元及四部手机。
(五)火铺镇三区敖某粉家被抢劫案
2010年7月11日凌晨1时许,徐某飞带领组织成员冯福春、李某串、李某林、李某龙、祝某考、徐某州、杨某禹、裴某忠、杨某攀、田某金(后三人已判刑)等十一人手持事先准备好的关刀、腰刀、砍刀和自制火药枪冲进盘县火铺镇敖某粉家棋牌娱乐室、对正在娱乐室打麻将的余某定、胡某茂、敖某粉、王某刚等九人实施抢劫,抢得现金2900余元及价值1952余元的手机八部。
(六)西红公路旧铺村黄某一家被抢劫案
2010年8月23日凌晨1时许,徐某飞带领组织成员冯福春、林某维、李某串、李某龙、李某林、祝某考、徐某州、林某玺、徐某虎、李某龙、徐某爽、杨某禹等人蒙面持刀冲进盘县西红公路旁黄某一家,对正在打麻将的黄某一、张某重、张某成、马某花、张某有、屠某书、赵某盘实施抢劫,共抢得现金8060元及手机五部。
(七)刘官镇松官张某普、张某舰家被抢劫案
2010年8月26日凌晨0时30分,经徐某爽踩点,徐某飞带领组织成员冯福春、林某维、李某串、李某建、徐某州、祝某考、李某林、李某龙、李某龙、林某玺、徐某虎、杨某禹等人从两河乡乘坐微型车到刘官镇松官村,徐某飞、李某建、李某串、李某林等人持械冲入张某普家对正在打麻将的张某生、张某宾、陆某用、张某华、王某捷、张某青等人实施抢劫、冯福春、林某维、杨某禹、徐某虎、李某林等人冲进张某舰家对正在打麻将的张某利、张某龙、张某益、张某盘、张某高等人实施抢劫,共抢得现金3220元及价值4206元的手机十部。
(八)响水镇李某宁家被招待所被抢劫案
2010年9月5日23时许,经李某龙踩点,徐某飞带领组织成员冯福春、林某维、李某串、李某林、李某建、徐某虎、李某龙、林某玺、徐某爽、杨某禹等人持刀闯入响水镇李某宁家的**招待所,对李某宁及在李某宁家打麻将的潘某福、丁某富、徐某月等人实施抢劫,抢得现金4000余元及价值7800余元的手机、黄金项链等物品。
(九)两河乡刘某宽家“**餐馆”被抢劫案
2010年9月9日晚上,徐某飞带领组织成员冯福春、林某维、李某串、李某龙、李某林、李某建、林某玺、徐某虎、杨某禹、徐某爽等人从盘县马依煤矿返回来后,到盘县三合水泥厂门口刘某宽家的**餐馆,之后对在餐馆内打麻将的宁某国等人实施抢劫,抢得现金6000余元及手机等物品。
(十)城关镇小观音寺许某丽家娱乐室被抢劫案
2010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0时许,徐某飞带领组织成员冯福春、林某维、李某串、李某林、李某建、杨某禹、徐某州、徐某虎、林某玺、李某龙、徐某爽等人乘坐由冯福春驾驶的微型车到盘县城关镇小观音寺许某丽家,持械对正在许某丽家打麻将的许某丽等人实施抢劫,抢得现金1000余元及价值3500余元的手机、项链等物品。
(十一)断江镇滨江小区刘某琼家被抢劫案
2010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徐某飞带领组织成员冯福春、林某维、李某串、李某建、李某龙、李某林、祝某考、徐某虎、李某龙、林某玺、杨某禹等人持械准备到断江镇滨江小区刘某琼家实施抢劫,在敲门时被刘某琼发现,刘某琼声称报警,徐某飞等人被迫离开现场抢劫未得逞。
(十二)盘江镇**信息部鄢某顺等人被抢劫案
2010年9月1日晚,徐某飞带领组织成员冯福春、林某维、李某串、李某龙、李某建、林某玺、李某林等人从红果租赁车辆携带关刀,棍棒、弩等到盘江镇与敖某刚、胡某芳对**信息部正在打扑克的鄢某顺等人实施抢劫,抢得现金20600元及手机等物品。
(十三)断江镇老屋基矿何某仪娱乐室被抢劫案
2010年8月29日凌晨,徐某飞带领组织成员冯福春、林某维、李某串、李某建、李某龙、林某玺、李某龙、徐某虎、李某林等人持械到断江镇老屋基矿,经敖某刚踩点后,对何某仪家娱乐室内打麻将的胡某珍、敖某江、李某文、沈某福等人实施抢劫,抢得现金及手机等物品,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及金项链等物品价值人民币6481余元。
(十四)刘官镇张某跃家被抢劫案
2010年8月10日晚上,徐某飞带领组织成员冯福春、林某维、李某串、李某龙、徐某虎、李某龙、李某林等人持械到刘官镇张某跃家,对在张某跃家打麻将的李某心、王某莲、余某英、何某艳、朱某荣、张某跃、顾某文、余某海、谢某政、周某胜、谢某友、余某克等人实施抢劫,抢得现金12635元及手机、香烟等物品,经盘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4484元。
(十五)刘官镇周某华家被抢劫案
2010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徐某飞带领组织成员冯福春、林某维、李某串、李某龙、李某建、徐某虎、李某林等人,持械到刘官镇小屯村周某华家,对正在周某华家打麻将的董某波、沈某润、陆某华等人实施抢劫,抢得现金6045余元及手机、项链等物品,被抢手机、项链经盘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7094元。
(十六)断江镇尖山村李某珍家被抢劫案
2010年8月的一天晚上,徐某飞带领组织成员冯福春、李某串、林某玺、李某龙、李某建、李某林、徐某虎、杨某禹等人持械到盘县断江镇尖山村,对正在李某珍家打麻将的李某珍、陈某玉、胡某才等人实施抢劫、抢得现金995及手机、耳环、项链等物品,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568元。
三、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
(一)两河旧铺斗殴案
2010年4月的一天,徐某飞组织因对瞿某龙不满准备脱离瞿某龙团伙另立山头,双方相约在旧铺决斗。被告人冯福春在徐某飞的带领下与林某维、李某串、李某建、李某林、徐某州、祝某考、李某龙、徐某虎、杨某禹、徐某爽、董某学、冯某泽,孔某松、高某永等十七人持械在旧铺伏击。瞿某龙带团伙成员张某安、张某宽、蒋某新、马某二、马某发等11人赶到红果镇旧铺村,瞿兵龙等人刚赶到旧铺,便受到徐某飞组织的“埋伏”,徐某飞组织从树林中投掷天雷、石头等物砸、炸瞿某龙团伙,后双方经谈判达成和解。
(二)两河三合水泥厂故意伤害、斗殴案
2010年7月12 日,盘县两河乡**村第十二组、十三组部分村民以原村民代表邹某国、邹某栋、刘某香等人在盘县三合水泥厂向第十二组、十三组征收的“东云”石山作为采石场的丈量过程中“吃”了20余亩石山要求重新丈量为由,将水泥厂的采石场堵住。该行为扰乱了水泥厂生产秩序,县各有关部门领导前往召集双方代表处理。双方代表及村民、县各有关部门正在采石场路上,村民代表李某富夫妻、李某路夫妻等人与邹某国、邹某栋、刘某香之妻发生口角殴打,后邹某国、邹某栋、刘某香之妻被打伤。邹某国赶到后打电话通知其子叫人来,邹某江、邹某高、邹某中、邹某富、刘某虎等人持刀赶到。两河乡派出所接到报案后随即赶到现场,派出所民警将邹某江等人的刀夺下放入警车内,邹某江、邹某高等人强行将警车门打开从警车内拿出刀冲到采石场与李某富、李某跃等人发生斗殴,致李某富被砍伤。经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富之伤为重伤。当晚20时许,邹某江经韩某雄(已判决)介绍以每人 100元共出资2000余元雇佣被告人冯福春、林某维、组织成员李某林、祝某考、杨某禹、伙同蒋某新、朱某吕、刘某阳等20余人持刀、钢管、木棒、天雷等工具分乘两辆微型车到两河乡三合水泥厂采石场,伺机报复李某跃等人,在没有找到李某跃时,该组织投掷天雷爆炸,将堵采石场的群众驱散,威胁、恐吓当地群众。
(三)盘关新街斗殴案
2010年5月4日,盘江镇代某全与封某票发生债务纠纷,代某全出资1800元钱通过邢某睿雇请韩某雄雇佣以徐某飞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下属成员冯福春、李某串带领团伙成员十余人持刀棒、弩到盘江镇将封某票的左眼、手、被打伤,封某票的左脚、右脚被砍伤,后代某全赔付8000 元钱的医疗费用。
(四)淤泥河兴宇选煤厂斗殴案
2010年2月份的一天,淤泥河兴宇选煤厂老板因纠纷通过瞿某林以每人每天100元钱雇佣徐某飞犯罪组织,瞿某林、孔某松犯罪团伙打架。被告人冯福春在徐某起飞的带领下与徐某飞、林某维、李某串、杨某禹、李某龙,李某林、徐某虎、徐某爽、李某龙、张某立等人,瞿某林带团伙成员瞿某龙、李某玉、桂某策、小本林等人,孔某松带团伙成员高某华、邓某超、龚某曦等人赶到淤泥河兴宇选煤厂,后斗殴未遂。
(五)盘关聚众斗殴案
2010年6、 7月份左右的一天,盘江镇驾驶员与两河乡驾驶员因货源运输问题发生纠纷,两河驾驶员以冯某虎、许某江为首,集资以每辆车200元,每人100元的佣金,请瞿某林雇佣了以徐某飞为首的犯罪组织,罗某红、瞿某龙团伙到盘江镇暴力争夺货运市场。被告人冯福春在徐某飞的带领下与徐某飞、林某维、李某串、李某龙等人,瞿某林带团伙成员小华、桂策、小本林等人,瞿某龙、罗某军红各自带团伙成员携带大量械具及爆炸物到达两河集中,并分发白手套开车前往盘关进行械斗,因盘江派出所接报迅速出警处置,斗殴未遂。
(六)两河三合水泥厂赌场斗殴案
2010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盘县的杨某东、小梦、小江红、小明龙等人在两河三合水泥厂外的山上开设赌场,徐某飞、林某维组织成员董某欢、李某林等人以提取生活费为由,向杨某东等人索要钱财,被杨某东等人拒绝后,被告人冯福春在徐某飞的带领下与徐某飞、林某维、李某建、李某林、徐某州、董某欢、祝某考、李某龙、徐某虎、徐某爽、伙同徐某龙、董某学、冯某泽等二十人,携带大量械具及天雷,与杨某东等人在三河水泥厂门口进行械斗,期间徐某飞组织向杨某东等人投掷天雷,造成周围民众极大恐慌。
(七)松河斗殴案
2010年的一天,盘县松河乡的甘红与他人发生纠纷,通过马某二(己死亡)雇请以徐某飞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到松河斗殴,被告人冯福春与林某维、李某串、徐某爽、祝某考、李某建、林某玺、李某龙、杨某禹、瞿某龙、蒋某新、董某涛、张某安、张某宽、何某波、吕某风等人租赁车辆携带刀棒到达松河准备斗殴未果。(未遂)
四、敲诈勒索案
2010年7月11日凌晨,徐某飞带领组织成员冯福春、李某串、李某林、李某龙、祝某考、徐某州、杨某禹等人在火铺镇抢劫敖仕粉家后,乘坐由裴某忠驾驶的一辆微型逃离现场,当逃至红果镇下沙村公路段时,因超姬某富驾驶的摩托车速度过快而驶出路面翻在路边田里,裴某忠、冯福春等人从车内出来揪着摩托车驾驶员姬某富拳打脚踢,向姬某富索要赔车费五万元,因姬某富不同意要求报警处理,冯福春等人不准报警,并殴打姬某富要姬某富马上拿钱,因姬某富无钱而未得逞。经盘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姬某富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五、寻衅滋事罪
(一)两河老机场发廊滋事案
2010年7月11日,李某达在盘县两河乡老机场鸿源驾校旁看到一家发廊,遂以每月收取好处费600元钱为由,强制向发廊老板索要钱财,因不能与该发廊老板达成协议,李某达雇请徐某飞组织,被告人冯福春与徐某飞、林某维、徐某州、祝某考、田某金、裴某忠等人伙同瞿某龙等十余人驾驶两辆微型车持刀棒等工具到老机场鸿源驾校旁边对该发廊进行打砸,并对该发廊进行控制,事后,李某达出资200元钱为徐某飞组织的车辆加油,最终迫使该发廊无法生存而关门。
(二)红果“一五街”(星云路)马友才发廊滋事案
2009年5 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福春与李某串、李某建、董某欢、在新音乐酒吧玩以后,瞿某龙携带着一支枪,纠集起李某串、董某学、董某欢、林某维等人到红果镇“一五街”马某才所开的发廊借钱,因没有借到,冯福春、李某串、瞿某龙等人就动手将发廊砸了。
(三)红果“一五街”发廊滋事案
201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冯福春与杨某攀、李某串、祝某考、李某林、杨某禹等人到“一五街”一个叫珠珠开的发廊里,杨某攀提出要将小姐欧某成带出,老板珠珠不干,冯福春、李某林、李某串等人将发廊卷帘门和梳妆台等物品砸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7.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福春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残害百姓,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一人死亡,持戒聚众斗殴致一人受重伤,向他人索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花
2018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冯福春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公安卷宗材料50册、散卷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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