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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素根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相检二部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冯素根,男,1959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59********,汉族,文盲,无业,住苏州市相城区**街道********号。被告人冯素根曾因犯强奸罪,于1990年3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5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于2003年1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冯素根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素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晚上,被告人冯素根至苏州市相城区**街道农贸市场**饭店门口,采用直接推走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申某某停放于此的价值人民币1755元的五星钻豹牌电动车1辆(含电瓶)。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冯素根至苏州市相城区**街道**村**路**馆旁路边,欲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此的面包车车内财物时,被当场扭获。

案发后,查获电瓶车1辆、车钥匙1串,均已经发还被害人申某某;被告人冯素根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系复印件);

2.物证:电瓶车1辆、车钥匙1串(均系照片);  

3.被害人申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素根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素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11月6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素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素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素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素根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柳丽丽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冯素根暂取保候审于居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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