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8〕110号
被告人冯细林,女,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71********,汉族,文盲,无业,住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被告人冯细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拘上网追逃,同年6月19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抓获,寄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于同月24日被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同年7月18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被告人冯细林取保候审期间拒不到案,于2015年7月16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再次刑拘上网追逃,于2017年3月9日被湖南省临湘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寄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同月12日被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于同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后因被告人冯细林再次脱保,于2017年7月31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再次刑拘上网追逃,于2018年1月18日被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抓获,寄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于2018年1月22日被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于同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细林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冯细林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冯细林,听取了被害人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1日起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细林于2010年10月认识被害人沈某某后,隐瞒其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捏造其已处于离婚状态的事实,与被害人沈某某发展为情人关系。2011年9月至2012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冯细林虚构帮助被害人沈某某在湖南省岳阳市购买房子、进行装潢、购买家电以用于该二人今后共同居住,以及开服装店养老等事实,多次从被害人沈某某处骗得钱款共计77.5万元人民币,所得钱财均被用于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冯细林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胡某某、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细林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细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洋洋
2018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冯细林现被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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