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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美嫦贩卖毒品、容留吸毒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217号

被告人冯美嫦,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6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美嫦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0月份始,被告人冯美嫦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甲、刘某乙二人在其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的住处内吸食毒品,并多次在刘某甲吸食完毒品后向刘某甲贩卖毒品。2020年7月30日7时许,民警在上址抓获冯美嫦,并在现场缴获毒品3瓶及散装毒品1小盘。经称量及鉴定,上述4份毒品共净重33.2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检测,冯美嫦尿液检测样本结果为甲基苯丙胺检测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冯美嫦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微信信息、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美嫦多次贩卖毒品、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美嫦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冯美嫦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尚昶

          检察官助理:陈雯豫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冯美嫦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碟4张。

3.缴获的毒品4份及吸毒工具玻璃壶1个,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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