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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艳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三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冯艳娇,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90********,汉族,大专文化,原天津市红桥区**保健食品店负责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旗,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湾**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艳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冯艳娇注册登记天津市红桥区**保健食品店(个体工商户),作为浙江**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第31店,也称**店,经营地点为其租赁的天津市红桥区**公寓**号楼底商**号。被告人冯艳娇于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担任该店店长。该店成立后,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通过免费理疗、免费旅游、赠送小礼品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办理不同级别会员获得高额返利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被告人冯艳娇担任店长期间,先后利用“浙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名义吸收45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320余万元,并转至*甲公司及*乙公司指定人员账户。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被告人冯艳娇于2019年7月8日在山东省济南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商城会员章程、收款收据、礼品兑换券使用协议、被告人冯艳娇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王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被告人冯艳娇的供述和辩解。

5、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艳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艳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艳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艳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爽

检察官助理:赵兴童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冯艳娇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审计报告1份、补充材料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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