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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英杰贩卖毒品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19〕231 

被告人冯英杰,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甘肃兰州,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街**号**。1990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5年1月16日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1998年8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撤销假释,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九个月,罚金2000元;2013年11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000元;2017年5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2018年2月22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000元。2019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3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英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冯英杰在兰州市城关区“金轮”广场西北侧,向吸毒人员裴某某贩卖毒品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裴某某身上查获被告人冯英杰向其贩卖的海洛因0.24克。被告人冯英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举报信、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通话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英杰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5辨认、指认、扣押、称重、取样笔录、现场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英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英杰违法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海洛因0.24克,其行为触犯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英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冯英杰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教育,但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继续犯罪,属累犯、毒品再犯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英杰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一千元至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丽

书记员:白 君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2.案卷四册。

3.被告人冯英杰现押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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