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冯茂超,曾用名冯勇,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沛县**镇**庄**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沛县**镇**庄**号。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茂超、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晚,被告人冯茂超、王某某的沛县安国镇渠圩子、程圩子村,采取投药、翻墙入院的方式,盗窃刘某甲家的阿拉斯加狗1条(价值人民币1667元),刘某乙家的泰迪狗1条(价值人民币533元)、牧羊犬1条(价值人民币933元),合计价值人民币3133元。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冯茂超、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冯茂超的供述与辩解;
4.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5.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茂超、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茂超、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共同实施盗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冯茂超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茂超、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玲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冯茂超、王某某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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