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574号
被告人冯贤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南漳县,住湖北省南漳县**镇**村**组。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10月27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20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贤成涉嫌强奸罪、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3时许,被告人冯贤成到本市樊城区韩庄居委会金叶巷**号**楼,使用卡片打开被害人吴某某租住的房间,见吴某某在房内遂起强奸之意,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冯贤成趁被害人吴某某不备,将吴某某的一部苹果牌6S PLUS手机盗走(经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33元)。
案发后,被害人吴某某因被强奸割腕自杀,被他人送往医院救治。2020年5月24日,民警在樊城区七桥居委会将被告人冯贤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陈述;4.襄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7.被告人冯贤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贤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贤成使用暴力强奸妇女,并入室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贤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贤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在四年至六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汉军
检察官助理:李雪君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冯贤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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