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贺忠(曾用名冯贺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街**号**栋**单元**室,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5月12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贺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9月2日至同年9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8月19日至同年9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贺忠因离婚财产纠纷等相关事宜对前妻史某某产生不满。2019年5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冯贺忠酒后想到此事时更加愤恨,遂手持匕首闯入滦南县**小区**栋**单元**室史某某家中后,将其按倒在地用匕首扎被害人史某某左胸部、颈部、肋骨等部位致伤,经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鉴定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冯贺忠于2019年5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匕首一把;
2.书证:唐山市接处警综合单、受案登记表、到案材料、出警经过、冯贺忠案发当晚驾驶车辆轨迹等;
3.证人冯某甲、任某某等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冯贺忠的供述与辩解;
6.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鉴定书及伤情照片;
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8.报警录音、出警录像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贺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贺忠故意杀人的行为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新爱
附:
1.被告人冯贺忠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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