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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超、黄均成等四人盗窃案)_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公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冯超,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汉市**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4月27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强制猥亵罪,2016年4月29日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5月31日由广汉市公安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31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汉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1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汉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均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汉市**乡**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2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被告人冯超、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被告人黄均成涉嫌盗窃罪一案、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分别由广汉市公安局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上述三案系共同犯罪案件,本院决定并案审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被告人刘某某、冯超通过陌陌交友软件取得联系,洽谈买卖砂石生意,冯超带领刘某某潜入广汉市西外乡楠林村16组302号四季田园农家乐,查看堆放在此处的连砂石,双方合意将该处连砂石偷走卖钱,并约定由冯超打点所在村社关系,刘某某负责将砂石运走变卖。同时,刘某某联系了其小学同学本案被告人邱某某,双方也合意共同将该处砂石偷运变卖,并约定由邱某某负责联系买家。

2019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冯超和邱某某,组织装载机和货车,安排被告人黄均成和黄某某(另案处理)撬锁进入四季田园农家乐,由黄均成望风,盗走该处连砂石36车共计851方,以85元/方的价格卖给了广汉市**商混站。

2019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冯超、邱某某,再次组织机械,由被告人黄均成撬锁,进入四季田园农家乐,盗走连砂石3车共计70方。当日凌晨2时许,因被民警发现,被告人等人逃跑。

被告人邱某某等人将上述连砂石卖给了广汉市**商混站,得款70633元,其中46800元由刘某某按约定分给了冯超,余款由邱某某、刘某某支付机械费用后均分,各分得7500元,冯超得款后分了500元给黄均成,余款由其挥霍。

2019年5月9日、11月13日,刘某某、邱某某到广汉市公安局西外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盗窃砂石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刘某某、邱某某委托其近亲属代为退赔所得赃款7500元,并表示愿意退赔盗窃砂石造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笔录、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黄均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冯超对案件定性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超、刘某某、邱某某、黄均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伙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超、刘某某、邱某某起主要作用且作用相当,是本案主犯;被告人黄均成起次要作用,是本案从犯,可以对黄均成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邱某某、黄均成均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冯超、黄均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胜伟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冯超、刘某某、邱某某、黄均成现均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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