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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超阳运输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冯超阳,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河南省汝南县,住河南省汝南县**镇**村**楼**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超阳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6日该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2020年2月21日、4月6日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冯超阳为获取非法利益,受他人雇请,在云南省昆明市某宾馆内将52包毒品吞食藏匿于体内,于当日19时35分,由云南省昆明市乘坐CZ8576号航班飞往武汉市,当晚22时许,被告人冯超阳乘坐飞机到达武汉天河国际机场时,被接到线报的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民警抓获,后在公安民警的监督下,被告人冯超阳在武汉市汉阳医院内,从体内排出用避孕套包装的毒品海洛因52包,经现场称量,共重325.5克。公安机关从扣押毒品中抽取样品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样品中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办案说明、抓获经过、病历证明材料、CT报告单、CT片出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照片(共重325.5克)、机票;3.被告人冯超阳供述;4. 毒品检验鉴定书; 5.扣押笔录、称量、取样笔录;6.排毒、称量过程录像资料,全程讯问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超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超阳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超阳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超阳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光海

检察官助理:冯长娟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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