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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辉盗窃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冯辉,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村**栋**单元**号。2016年3月28日,因犯抢夺罪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冯辉于2020年7月期间共实施两次盗窃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7月2日上午7时许,冯辉路过**路**医院旁一个包子店时,看见店门前停了一辆电动车,电动车脚踏板上有一台银色苹果8plus手机,冯辉趁受害人胡某某不备将该手机盗走。

2.2020年7月22日上午8时许,冯辉在**市场看见受害人岳某某将一台手机放在裤袋里,冯辉尾随岳某某将其紫色OPPOA7x手机扒走。

经鉴定,被盗银色苹果8plus手机基准日市场价格为2100元人民币,被扒紫色OPPOA7x手机基准日市场价格为600元人民币,共计27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材料、监控截图及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2.证人黄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岳某某、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辉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6.讯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实施两次盗窃行为,一次盗窃他人财物,一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辉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冯辉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玮

检察官助理:张忠良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冯辉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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