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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辉雷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冯辉雷,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51984********,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现住青海省**县**乡**村**。2012年5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1000元;2014年10月15日因犯招摇撞骗罪、强奸罪、诈骗罪、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4000元,2019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4月21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年4月23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辉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冯辉雷在兰州市**区**大道**花园**区附近以租房为名,借用房屋中介工作人员王某某的手机,后以让被害人王某某接人为名,盗窃被害人王某某iPhone牌XR型手机一部,价值4049元。作案后,赃物变卖,部分赃款挥霍。破案后,追回400元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监控截图、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辉雷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辉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辉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辉雷曾因犯罪被判刑教育,但仍不思悔改,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又再次犯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辉雷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冯辉雷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李安琪

                                    2020年11月10日

附:1.被告人冯辉雷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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