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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辛故意杀人、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

被告人冯辛,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31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水富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4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3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辛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8月2日移送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1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辛与被害人陶某某原系情侣关系。2017年4月28日20时许,冯辛在与陶某某通电话过程中,陶提出分手,并引发争吵,冯决定杀害陶。当晚22时许,冯辛从便利店购买一把水果刀后到陶某某租住的出租屋(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陈江街道办事处**村**小区**路**公馆****房),再次与陶发生争执,继而采用捂嘴割喉的方式,将陶杀害。因担心罪行被另一被害人陶某某的同租室友谭某某发现后报警,且之前也与谭发生过矛盾,于是冯辛走进谭的房间,也采用捂嘴割喉的方式,将谭杀害。之后,冯辛到陶某某的房间拿走现金人民币1000元、苹果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363.2元)和苹果平板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1768元),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陶某某、谭某某均符合生前受锐器(类刀具)切划致双侧颈部动静脉断裂,大出血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辛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后又窃走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誉

2017年9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冯辛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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