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冯进军,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86********,汉族,小学,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冯进军曾因犯放火罪,于2011年5月18日被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冯进军因涉嫌绑架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进军涉嫌绑架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冯进军酒后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花园后门富准路出发,乘坐被害人梁某某驾驶的苏H*****号出租车欲前往淮安市生态新城中天翡丽湾小区。被告人冯进军上车后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劫持梁某某,胁迫其按照自己的指示将车辆行驶至目的地。途中,被告人冯进军抢梁某某的手机拨打警方电话,要求民警安排张某某(前女友)与自己见面,否则将梁某某杀害。梁某某在被告人冯进军的劫持下将苏H*****号出租车行驶至怡园路悠园桥时,被告人冯进军要求被害人梁某某将苏H*****号出租车停靠在路边,后被告人冯进军用刀抵住被害人梁某某阻止其离开。当日19时许,被告人冯进军在苏H*****号出租车内被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进军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淮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进军以暴力手段挟持他人为人质,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进军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青青
检察官助理:张梦云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冯进军现羁押在淮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3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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