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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述章、陈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冯述章,外号“冯二娃”,男,197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06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四川绵竹市**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绵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8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绵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绵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绵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绵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绵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绵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述章、秦某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冯述章于2019年夏天至2020年8月,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中,与秦某某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两次,具体情况如下:

    (一)向吕某某、刘某甲等人贩卖冰毒的情况:

1.2019年夏天的一天,在绵竹市兴隆镇贩卖给吕某某、刘某甲、王某甲200元约0.25克冰毒,冯述章安排他人将冰毒交给吕某某;

2.2019年夏天的一天,在绵竹市**镇**村**组**号其家中贩卖给刘某甲、王某乙200元约0.25克冰毒;

3.2020年4月4日,在绵竹市**镇**村**组吕某某家中向吕某某、刘某甲贩卖200元约0.25克冰毒;

4.2020年4月8日,在绵竹市**镇**村**组吕某某家中向吕某某、刘某甲贩卖300元约0.4克冰毒,冯述章让杨某某(另案处理)送到吕某某家中;

5.2020年4月16日,在绵竹市**镇**村**组吕某某家中向吕某某、刘某甲贩卖300元约0.4克冰毒;

6.2020年4月23日,在绵竹市**镇**村**组吕某某家中向吕某某、刘某甲贩卖300元约0.4克冰毒。

(二)向袁某某、田某某贩卖冰毒的情况:

1.2020年5月17日,在绵竹市九龙镇滑草场贩卖给田某某400元约0.6克冰毒;

2.2020年5月26日,在绵竹市城西菜市贩卖给袁某某、田某某200元约0.25克冰毒;

3.2020年6月12日,在绵竹市九龙镇滑草场贩卖给袁某某、田某某200元约0.25克冰毒;

4.2020年6月18日,在绵竹市城西菜市贩卖给袁某某、田某某200元约0.25克冰毒。

(三)向吕某某、韦某某贩卖冰毒的情况:

1.2020年1月15日,在绵竹市兴隆镇污水处理厂贩卖给吕某某、韦某某300元约0.4克冰毒;

2.2020年1月22日,在绵竹市兴隆镇场口公交站贩卖给吕某某、韦某某300元约0.4克冰毒;

3.2020年1月29日,在绵竹市兴隆镇污水处理厂贩卖给吕某某、韦某某450元约0.8克冰毒;

4.2020年1月31日,在绵竹市城西菜市贩卖给吕某某、韦某某450元约0.8克冰毒;

5.2020年2月7日,在绵竹市兴隆镇场口公交站贩卖给吕某某、韦某某200元约0.25克冰毒。

(四)向刘某乙、刘某丙贩卖冰毒的情况:

1.2020年3月18日,在绵竹市兴隆镇灵桥村路段贩卖给刘某乙、刘某丙200元约0.25克冰毒;

2.2020年4月17日,在绵竹市兴隆镇灵桥村路段贩卖给刘某乙、刘某丙300元约0.4克冰毒;

3.2020年5月22日,在绵竹市南轩中学附近贩卖给刘某乙、刘某丙300元约0.4克冰毒;

4.2020年5月27日,在绵竹市苏绵公园附近贩卖给刘某乙、刘某丙300元约0.4克冰毒;

5.2020年6月23日,在绵竹市苏绵公园附近贩卖给刘某乙、刘某丙200元约0.25克冰毒;

6.2020年8月19日,在绵竹市众力湖水库附近贩卖给刘某乙、刘某丙300元约0.4克冰毒。

(五)向范某某贩卖冰毒的情况:

1.2020年6月底,在绵竹市九寨春天门口贩卖给范某某300元约0.4克冰毒;

2.2020年7月1日,在绵竹市二环路兴隆路口火车洞子下贩卖给范某某300元约0.4克冰毒。

(六)向宋某某贩卖冰毒的情况:

2020年6月18日,在绵竹市兴隆镇灵桥村18组贩卖给宋某某300元约0.4克冰毒。

(七)与秦某某共同贩卖冰毒的情况:

1.2019年11月的一天,朱某某联系秦某某购买200元的冰毒,后冯述章、秦某某在绵竹市二环路九龙路口向朱某某贩卖200元约0.25克冰毒;

2.2020年8月30日下午,秦某某帮冯述章在绵竹市**镇**村**组李某某家贩卖给李某某、曾某某200元约0.25克冰毒。

二、被告人陈某某三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9月11日晚上7点左右,在绵竹市九龙镇滑草场贩卖给尹某某、殷某某、王某乙300元约0.3克冰毒;

2.2020年9月11日晚10点左右,在绵竹市肥猪街沙洲冷歌厅门口贩卖给尹某某、殷某某、王某乙300元约0.3克冰毒;

3.2020年9月13日,在绵竹市北广场东方医院附近贩卖给尹某某、殷某某、王某乙300元约0.3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通话记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刘某甲、王某甲、袁某某、田某某、吕某某、韦某某、刘某丙、刘某乙、范某某、李某某、曾某某、朱某某、尹某某、殷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述章、秦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扣押、辨认等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吸毒检测报告书及检测照片、冯述章与吸毒人员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述章、秦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述章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在与冯述章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检察官助理 邱亚玲

                                   2021年3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冯述章、秦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八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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