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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广西省北海市合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省**镇**村委**队**号,现住汉某某**街道**街。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6月5日被汉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又因犯盗窃罪2017年5月27日被汉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6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偷骑之前打工处的一辆三轮摩托车来到汉某某**镇百信超市,将事先准备好的丝袜套在头上,翻墙进入百信超市内实施盗窃,共盗得芙蓉王香烟40条、和天下牌香烟4条、硬盒极品芙蓉王香烟7条。之后,分多次将所窃香烟销到“豪园超市”等烟酒超市,共非法获利约12000余元。

2020年10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再次偷骑之前打工处停在路边的三轮摩托车窜至汉某某**镇百信超市实施盗窃,共盗得尊享和天下牌香烟2条、和天下牌香烟4条、芙蓉王牌香烟4条、白沙牌珍品香烟11条、“555”牌双冰香烟1条、“555”牌金香烟1条、双喜牌1906香烟1条、利群牌夜西湖香烟2条、钻石荷花牌香烟1条、万宝路牌薄荷香烟1条、精品白沙蓝盒二代香烟2条、黄鹤楼牌奇景香烟7条、黄鹤楼牌侠骨柔情香烟3条,后将所盗部分香烟销到汉某某龙阳街道“东升烟酒”超市,非法获利约5600元,剩下被盗香烟34条(价值8350元)及赃款5000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张某甲。

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9165元。

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收条、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收条、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熊某某、蔡某某、童某某所作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所作供述和辩解。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退回部分赃款赃物,可酌情从宽处理;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后将机动车送回,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贵纯

2021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押汉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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