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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郎英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镇**楼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鄄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鄄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8时25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鲁******号白色宝骏730小型普通客车,沿鄄城县董口镇前园--济董公路张桥村西北路段由西向东倒车时,因未确认安全倒车,撞到了由北向南骑自行车的董口镇大张庄村民陈金安,致其当场死亡。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所鉴定,陈金安系道路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冯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查询单、驾驶员信息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收条、谅解书等;2.勘验笔录:鄄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视听资料:事故后现场视频光盘1张;4.鉴定意见: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菏泽市公安局刑科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鄄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案情说明表、接警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冯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鹤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鄄城县**镇**楼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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