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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释萱、杨成浩盗窃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释萱,曾用名,冯杨杨,女,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03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现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单元**号。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19年11月22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成浩,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03199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现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路**号附**号。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19年11月22日执行逮捕。

被害人李某某,男,23岁。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释萱、杨成浩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冯释萱、杨成浩经共谋后,在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室,由冯释萱以帮被害人李某某购买保险为由,骗得李某某手机及支付宝密码后,私自将李某某支付宝账户中的40000元人民币转走,并耗用。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冯释萱、杨成浩经共谋后,由冯释萱以使用被害人李某某手机帮其聊客户为由,私自从李某某支付宝花呗和借呗共计转款16500元人民币,并耗用。

2019年9月30日,2019年10月3日,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冯释萱以使用被害人李某某手机帮其聊客户为由,分三次私自从李某某支付宝账户转款共计6740元人民币,并耗用。

被告人冯释萱、杨成浩于2019年10月19日被民警挡获。被告人冯释萱、杨成浩的近亲属现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释萱、杨成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冯释萱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释萱、杨成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冯释萱、杨成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释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冯释萱、杨成浩的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释萱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释萱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成浩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

2020110

                                        书记员:林丹

附:

    1.被告人冯释萱、杨成浩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提讯证和换押证各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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