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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长云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660号

被告人冯长云,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3********,汉族,高中肄业,务工,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路**号附**号**室,现住万州区**镇**街**组。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2月2日被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18日被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5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3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长云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2020年1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12月19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冯长云在万州区高笋塘65号6-1室以25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贩卖冰毒,随即与杨某某、方某某吸食了部分冰毒。同日22时许,冯长云等三人被侦查人员抓获,侦查人员从6-1室卧室枕头下搜出冯长云等人未吸食完的净重0.16克的白色晶体状物质。经鉴定,被搜出的白色晶体状物质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冯长云到案后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长云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辨认、搜查、提取、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长云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长云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长云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的规定,系立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柯文俊

检察官助理  王兵兵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冯长云现取保候审于万州区**镇**街**组(联系电话:13212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份,补充材料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涉案手机扣押于万州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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