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住甘肃省宁县**乡**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05年9月29日被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5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于2012年1月14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6月13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于2014年1月28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于2014年2月24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6月13日被青铜峡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2月15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处以500元罚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19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5日中午,被告人冯某某流窜至庆阳市西峰区**商场附近,趁齐某某不备扒窃其紫色华为手机一部,交给朱某某后获利700元,赃款挥霍,破案后手机追回,经庆阳市西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部手机价值104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利群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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