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19〕1680号
被告人冯雪,女, 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6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街**号楼**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雪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2日补查后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冯雪通过微信使用化名“刘某甲”与在本市雁塔区**小区居住的被害人张某甲相识,并利用“刘某甲”的名义与张某甲谈恋爱,期间冯雪又注册并使用微信名为“柳某某”的号码假扮“刘某甲”的朋友与张某甲联系并取得其信任。自2017年1月至2019年7月,冯雪以“刘某甲”的名义与张某甲谈恋爱期间,以自己需要看病、为二人结婚购买婚房、购车等各种名义骗取张某甲的财物,后冯雪将所骗财物用于购车、购房、还贷等个人日常生活消费。经鉴定,张某甲在2017年1月至2019年7月间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网购和网上订餐等方式,为冯雪支出295433.4元;张某甲收到冯雪65009元,多支出230424.4元。
另查明:2016年年底,冯雪通过微信使用化名“刘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相识并谈恋爱,使用上述相同的手段诈骗张某乙的财物,并将所得款物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消费。经核实,张某乙在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间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网购等方式,为冯雪支出117235.66元。2019年7月4日,冯雪被民警抓获。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美团订单、京东、淘宝交易记录、发票、情况说明等;
2. 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3. 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4. 被告人冯雪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及照片;
6.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玮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冯雪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8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4.涉案手机两部现暂扣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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