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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霆、王某某等诈骗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冯霆,男,1994年****日生,身份证号码51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三台县********号。被告人冯霆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9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引诱、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白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霆、王某某、白某某、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冯霆、王某某、白某某、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冯霆、王某某、白某某、朱某某,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5日、10月16日、12月3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9年8月22日、11月4日将本案退回张家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冯霆、王某某、白某某、朱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冯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朱某某,通过制造虚假资金流水、收取违约金、转贷平帐等方式虚构或者恶意垒高沈某甲的债务,后共同持虚假借条骗取沈某乙的人民币66250元。其中被告人冯霆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66250元,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均参与诈骗人民币51000元,被告人朱某某参与诈骗人民币3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朱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冯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对沈某甲借款过程中,经由他人制造虚假资金流水,并以收取“砍头息”、违约金、利息等方式,骗取沈某甲债务人民币15250元。

2.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冯霆以向沈某甲索要债务为由,伙同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通过制造虚假资金流水,以转贷平账、收取违约金、“砍头息”等方式,共同骗取沈某甲债务人民币19000元。

3.2018年6月某日,被告人冯霆、王某某、白某某以向沈某甲索要债务为由,伙同被告人朱某某虚假借款给沈某甲,并以收取违约金、“砍头息”等方式,骗取沈某甲的债务人民币12000元。

4.2018年6月11日至12日,被告人冯霆、王某某、白某某、朱某某伙同沈某甲(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虚假借条向沈某乙索得沈某甲的虚假债务人民币31000元,并以帮沈某甲要钱偿还他人为由,骗取沈某乙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等;

2.书证: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收条、退赔谅解协议等;

3.证人营某某、李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冯霆、王某某白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霆、王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霆、王某某、白某某、朱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并恶意垒高债务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冯霆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霆、王某某、白某某、朱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冯霆、王某某、朱某某均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付申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被告人冯霆、白某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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