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冯顺兵,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富坤,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021995********,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月被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号**组。2005年6月28日因犯收购赃物罪被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08年3月4日因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判处二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本院进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顺兵、李富坤、陶某某、徐某某、崔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4月21日、6月19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7月17日重报案件,与2020年4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被告人冯顺兵伙同李富坤、陶某某在2019年10月、11月驾驶一辆车牌照为云C*****的面包车分别在昭阳区**乡、**镇、**镇盗窃辖区农户修建房屋所需的盘圆钢筋达38次左右,冯顺兵同李富坤、陶某某将盗窃来的钢筋以每吨2300元的价格卖给昭阳区**办事处**收购钢筋的崔某某、徐某某,冯顺兵 共分得赃款37368元,冯顺兵同李富坤、陶某某盗窃的盘圆钢筋合计大约27.833吨,被盗钢筋经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钢筋每吨价值3700元,合计102982.1元。被告人冯顺兵在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容留李富坤在其出资购买的一辆车牌照为云C*****的面包车上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告人冯顺兵、李富坤恶人共在车上吸食毒品海洛因达四十次以上。
2、被告人李富坤伙同冯顺兵在2019年10月、11月份驾驶一辆车牌照为云CQR159的面包车在昭阳区**乡、**镇、**镇盗窃辖区农户修建房屋所需的盘圆钢筋达34次左右,李富坤同冯顺兵将盗窃来的钢筋以每吨2300元的价格卖给昭阳区**办事处**收购钢筋的崔某某、徐某某,李富坤共分得赃款28815元,李富坤同冯顺兵盗窃的盘圆钢筋合计大约24.133吨,被盗钢筋经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钢筋每吨价值3700元,合计89292.1元。
3、被告人陶某某同冯顺兵在2019年11月驾驶一辆车牌照为云C*****的面包车在昭阳区**乡、**镇盗窃辖区农户修建房屋所需的盘圆钢筋达4次左右,陶某某同冯顺兵将盗窃来的钢筋以每吨2300元的价格卖给昭阳区**办事处**收购钢筋的崔某某、徐某某,陶某某共分得赃款4665元,陶某某同冯顺兵盗窃的盘圆钢筋合计大约3.7吨,被盗钢筋经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钢筋每吨价值3700元,合计13690元。
4、被告人崔某某在2019年11月,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即2300元每吨的价格购买被告人冯顺兵、李富坤、陶某某盗窃来的赃物盘圆钢筋达分别22次左右,合计16.63吨,其购买的钢筋经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61531元。
5、被告人徐某某在2019年10月、11月,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即2300元每吨的价格购买被告人冯顺兵、李富坤、陶某某盗窃来的赃物盘圆钢筋达15次左右,合计11.207吨,其购买的钢筋经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4146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微信收付款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物证照片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被告人冯顺兵、李富坤、陶某某、徐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顺兵、李富坤、陶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昭阳区**乡、**镇、**镇盗窃辖区农户修建房屋所需的盘圆钢筋,其中冯顺兵与李富坤自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非法利用其出售盗窃钢筋获得的赃款购买毒品海洛因在冯顺兵的车上吸食毒品,被告人冯顺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富坤、陶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在知道卖方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自己出售钢筋的情况下,仍然予以非法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的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立新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冯顺兵、李富坤、陶某某、崔某某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光盘壹拾壹碟、《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量刑建议书》伍份和有关物证均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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