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曾晓蓓,海南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昌积,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住海南省澄迈县**农场**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3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黄修强,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飞,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住海南省澄迈县**农场**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3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杨路生,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勇、吴飞、王昌积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报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9年6月2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澄迈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8月12日至9月11日、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29日至8月12日、2019年10月12日至10月26日、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9年起,被告人冯勇伙同他人(身份不详),共谋侵占海南省国营红光农场的位于澄迈县红光农场场部水塔北部,种有橡胶树的约51亩土地(园地、林地),在该片土地上抢种了桉树、马占树。截至2013年,上述被侵占的土地上种有海南省天然橡胶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556棵、树龄为40年的橡胶树,以及冯勇等人抢种的桉树、马占树。截止2019年案发,上述被侵占的51亩土地上的树木已被被告人冯勇、吴飞、王昌积等人砍伐完。
约自2011年起,被告人冯勇、吴飞伙同他人(身份不详),共同改变上述被侵占51亩土地的西侧部分土地样貌(即现红光农场场部水塔北部、以永达路为分界的西侧土地),将土地平整规划成的多格地块(每格约85平米,下同),出售给不知情的被害人,骗取钱款。约自2013年下半年起,被告人王昌积应冯勇邀约入伙,共谋改变上述被侵占51亩土地的东侧部分土地样貌(即现红光农场场部水塔北部、以永达路为分界的西侧土地),出售给不知情的被害人,骗取钱款。之后,王昌积雇请“阿某某”及其朋友(均身份不详)用了2个夜晚的时间,砍伐完上述被侵占土地东侧地上的约200多棵橡胶树以及其他桉树、马占树。之后,冯勇将土地平整规划成多格地块,交由吴飞出售骗取钱款,并将该情况告知王昌积。
在出售上述被侵占的51亩土地过程中,冯勇、吴飞、王昌积隐瞒土地权属、性质,虚构为相邻美玉村的宅基地,出售给不知情的被害人。期间,吴飞以其个人名义签协议、写收据,骗取钱款,并以每格地块3万元的标准将赃款交给冯勇,高出3万元部分归其本人。期间,冯勇将部分赃款分给王昌积及他人(身份不详)。约自2011年起至2019年案发,共有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95名被害人被骗,共被骗人民币618.74万元。王昌积2013年下半年加入后,共有约76名被害人被骗,共被骗约人民币522.56万元。
在出售上述被侵占的51亩土地过程中,冯勇、吴飞要求不知情的被害人尽快建房,支付买地款。不知情的被害人便陆续在被侵占的土地上建楼房等房子,并按建房的进度支付完买地款。
2019年2月16日,冯勇在澄迈县**镇**村其家中被抓获,被扣押到1部苹果牌手机(黑色)、3张银行卡;同日,吴飞在澄迈县**镇**农场**队其家中被抓获,被扣押到1部车牌号为琼AJ****东风日产小轿车、1把车钥匙;同日,王昌积在澄迈县**镇**农场**路**号其家中被抓获,被扣押到1张身份证、人民币1.5万元现金、1部华为牌手机(型号VIE-AL10)、5张银行卡。公安民警将从王昌积处扣押到的人民币1.5万元现金缴入澄迈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
经澄迈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砍伐的橡胶树556棵,总价格共计人民币133440元。
经海南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毁坏林木面积中,建房占地面积27.24亩,其中5.85亩为III级保护林地,林地的土壤种植层被水泥硬化,种植条件已遭到严重毁坏,21.39亩为非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侵占土地盖房的照片、冯勇、吴飞、王昌积被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现金、汽车等物品的照片等;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正侧照片、到案经过、破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机动车查询结果通知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名称清单、澄迈县自然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核查有关材料的复函、规划图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林某某、周某某、卢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95名被害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勇、吴飞、王昌积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勇、吴飞、王昌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勇、吴飞、王昌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勇、吴飞、王昌积犯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康云
检察官助理:严德令
检察官助理:刘彩玉
书 记 员:廖厚章
附:1.被告人冯勇、吴飞、王昌积现被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公安卷17册,检察卷1册;
3.涉案财物见《未随案移送的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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