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787号
被告人冯龙辉,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住上址。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10月14日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龙辉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3时许,被告人冯龙辉在广州市花都区**镇**大道**号**酒吧要求被害人周某某拿啤酒给他喝未果,后被告人冯龙辉进入酒吧酒库打砸啤酒,去到酒吧大厅打砸DJ台的LED屏幕、将被害人周某某的iPhoneX手机砸坏,去到酒吧前台将柏雪牌一体式电脑、消防栓及充电宝机砸坏,随后离开现场。
同日4时许,被害人吴某某、聂某某及罗某某等人赶到上述现场处理,被告人冯龙辉再次来到酒吧门口,随即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口角并手持啤酒瓶追打罗某某,被害人吴某某、聂某某见状上前制止并被被告人冯龙辉手持啤酒瓶打伤。经价格认定,上述被损坏的iPhoneX手机、柏雪牌一体机电脑、LED屏、消防栓柜等价值人民币8663元;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聂某某均为轻微伤。
2020年7月31日,公安人员在花都区狮岭镇宝峰路2号抓获被告人冯龙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龙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龙辉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龙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晓康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冯龙辉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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