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869号
被告人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大道**号**幢**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况某某、周某某、刘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16日期间,被告人况某某与刘某某、周某某三人先后租用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街**号附**号**号、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街**号**单元**号房屋,以发生性关系200元/次的价格容留妇女卖淫,三人从中提取80元/次。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况某某与刘某某、周某某三人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另抓获现场进行交易的卖淫女和嫖客各三人。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况某某主动退交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次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分别主动退交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租赁合同、门诊诊断证明、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黎某某、金某某、曾某某、白某某、朱某某、闻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况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况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况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况某某、周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况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况某某、周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巽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况某某监视居住于重庆市江津区**街道**组**号,联系电话1992237****;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逮捕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二百五十三页,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