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047号
被告人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况某某、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况某某、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彭某某与购毒人陈某某通过Blued软件及微信联系,并约定由彭某某为陈某某有偿代购毒品后,彭某某立即通过微信联系犯罪嫌疑人况某某求购毒品,况某某同意。8月18日14时许,况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红鼎国际B座1单元电梯间内以65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净重0.77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彭某某,彭某某随后在红鼎国际B座1单元1楼大厅将购得的甲基苯丙胺以105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交易完毕即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交易的毒品及贩毒联系用手机。同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江北区红鼎国际B座1单元3309房间内将况某某抓获,并在该房间内查获况某某持有的四小袋共计净重1.63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及贩毒联系用手机。况某某、彭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在涉案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聊天及转账记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况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提取、封存、毒品称重、检材提取等笔录;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
6.电梯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况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况某某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2.4克,被告人彭某某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77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况某某、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况某某、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建议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文友
检察官助理 冯文达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况某某、彭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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