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1〕87号
被告人况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58********,汉族,初中文化,电工,江西省高安市人,家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2时左右,被告人况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赣C*****黑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从高安大道由西向东行驶,途径高安市高安大道“凯悦宾馆”路段,被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下检查,经对况某某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检测结果为144mg/100ml,随后民警将况某某带至高安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赣求司[2020]毒鉴字第09183号司法鉴定检测意见书鉴定: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7.44mg/100ml。
被告人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情节,属坦白。被告人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晋东
(院印)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况某某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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