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况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胶州市**镇**屯**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庙工业园**汽修厂。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4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况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况某甲到山东省胶州市**路**名车店内租赁一辆黑色宝马轿车(车牌号鲁******),况某甲与出租方李某某签订为期8天的汽车借用合同,在合同到期后,况某甲未按合同约定交还宝马轿车,同年5月1日况某甲将该车卖给成某某(另案处理)后逃匿。经胶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轿车价值人民币19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汽车借用合同、车辆交接单、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2.鉴定意见:青胶州价认定[2020]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3.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况某乙、成某某等的证言。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玮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况某甲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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